为了确保校园网的安全以及正常运行,加强校内外信息的交流,更好地为全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现依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 校园网络信息工作人员及所有网络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定的有关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 各处室、系部必须制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院校园网络信息中心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网络系统安全
第七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一)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二)不允许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
(三)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八条 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的设备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校园网络设备。
第九条 入网部门和个人应统一向校园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
(一)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校园网络信息中心及本部门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
(二)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
(三)校园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四)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一经发现,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私自入网用户。
第十条 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办公室内接入集线器(HUB)、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连网。否则,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十二条 未经分管院领导同意,任何校外公司、单位、个人不得接入校园网络。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章 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学院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学院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信息技术中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