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归侨侨眷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宣传统战部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9日 09:07     信息来源:宣传统战部      阅读次数: 【关闭】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全面准确掌握我校归侨侨眷情况,摸清底数,加大为侨服务力度,现就做好我校归侨侨眷调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排统计对象

全体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

二、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1点。

三、有关要求

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调查统计,摸清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侨界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2.认真填写《归侨侨眷信息统计表》(附件),数据要完整准确,于922日(星期)下午6:00前将统计表电子版和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发至党委宣传统战部采国润校内邮箱。如无此类人员的单位需进行零报告。

联系人:采国润  

联系电话:3854693

邮箱:[email protected]


党委宣传统战部

2023年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