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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21年度学生参保工作的说明
作者: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0-11-0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学校各教学院部: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电【20202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21年度学生参保工作说明如下:

1、医保缴费标准由原250/年调整为280/年,待遇享受时间为202111日至20211231日,2020年新入学的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自缴费之日起至20211231日。

2、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可选择通过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参保。其中,通过学校参加的是滁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医保费个人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代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保地进行报销(具体政策以当地医保中心解释为准)。上述学生若在学校参保需自行缴纳医保费个人部分(280元),若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可以免缴医保费个人部分。

4、通过学校参加滁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滁州市医保中心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按照大学生门诊报销制度规定在学校报销(详细报销流程可在学院财务处网站进行查询);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学生参保所在地报销(具体报销政策以当地医保中心解释为准)且不享受学校的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5、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6、各教学院部需指定一名医保工作联系人,便于大学生医保信息采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财务处

   20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