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要求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根据技能人才评价有关规定,为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充分发挥学院的资源优势,服务地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特制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建立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做好支持服务。
第二条 坚持科学公正,坚持以用为本。科学制定评价标准,注重职业道德,体现工匠精神,突出职业能力导向,强化工作业绩和贡献,推动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进行。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建设,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 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是机构面向社会、面向广大劳动者服务的窗口,要牢固树立良好的形象和意识,服务于广大劳动者,服务于社会技能人才的开发培养,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争创最佳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学校职业技能等级社会评价认定机构是学校根据有关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设置的条件与要求,报经人社厅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人社部备案,设立的职业技能等级社会评价认定机构。铁l算盘资料大全职业技能等级社会评价认定机构备案号:S000034110002 (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第五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配备一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评价机构场所及设施设备;学校的师资、设施、设备等资源实行教学与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共享;并不断加大投入,充实和完善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的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三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职责
第七条 评价机构负责全校毕业生的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和包括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社会从业人员的并在公示评价范围内的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
第八条 受理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报名申请、对报考人进行严格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组织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办理与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档案归档保管。
第九条评价机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批准执行,接受院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必须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实施的细则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严格执行。省职业技能人才管理中心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管理规定”同时建立和完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五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保证评价质量,加强对考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职业技能人才管理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到客观规范、公平、公正。
第六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公示投诉与管理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一律对社会公示,并同时受理投诉。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在固定的公示栏上张贴或网上(/cjy/)公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证书查询,认定对象可通过互联网(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http://zscx.osta.org.cn/)、或持身份证和准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直接向认定机构查询。
第十五条 认定对象对认定的实施过程,考务工作人员、监考考评人员的工作有违规行为的可提出书面的投诉,投诉联系电话:0550-3821639、0550-3065676。
第七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考评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保证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考评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选聘的考评员必须具备考评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有关规定,对评价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对登记在册的考评员定期组织业务提升培训,或选派参加省、市职业技能人才管理中心组织的考评员继续教育,及时掌握核心技能的变化和职业标准修订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对考评员的业务考核评估,建立考评队伍档案。
第八章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办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结束后,进行成绩汇总、分析,对成绩合格者,登记上报省、市职业技能人才管理中心审核,办证。
第二十一条 技能等级证书的办理与发放由专人办理,完善发放手续,存档备案。
第九章 职业技能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档案的管理,考务人员在所有工作流程结束后,将本期的材料分类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收费按省、市职业技能人才管理中心和物价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并在学校网站公示)。
第二十四条 加强评价机构费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评价机构负责解释。
二0二三年十二月